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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補貼員工外出旅游活動中受傷是不是工傷?

瀏覽次數(shù):0 日期:2018-10-08

杜娟訴寶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管理工傷認定案

 

【關(guān)鍵詞】 行政案件  工傷認定  因工外出  單位組織

 

【裁判要點】

 

職工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(fā)生事故下落不明的,應(yīng)當認定為工傷。職工在單位組織的純屬旅游性質(zhì)的外出活動中受到傷害,不屬于“因工外出”,不能認定為工傷。

 

【相關(guān)法條】

 
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

 

【案件索引】

 

一審:寶雞市金臺區(qū)人民法院(2012)金行初字第00012號行政判決書(2013年1月15日)

 

二審: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(2013)寶行終字第00008號行政判決書(2013年4月22日)

 

【基本案情】

 

原告(二審上訴人)杜娟

 

被告(二審被上訴人)寶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(以下簡稱市人社局)

 

第三人(二審被上訴人)鳳翔縣范家寨鎮(zhèn)中學(以下簡稱范家寨中學)

 

原告杜娟訴稱:丈夫趙永平生前系第三人范家寨中學的教師。該校為了豐富教師知識,組織教師去西安“世園會”參觀學習,并出資聯(lián)系了車輛。2011年5月6日凌晨,趙永平按學校的安排乘坐陜C24518號客車前往參觀地點。在西寶高速行駛中,陜C24518號客車與路面隔離墩相撞,車輛失控側(cè)翻于路基下。趙永平經(jīng)搶救無效死亡。

 

原告認為,趙永平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,在工作時間、因工作原因外出途中發(fā)生交通事故,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關(guān)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(yīng)當認定為工傷的規(guī)定,遂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被告作出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》,決定不予認定工傷、不視同工傷。原告對此不服,提起行政訴訟,請求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傷認定。

 

被告市人社局辯稱:原告之夫趙永平是自愿向?qū)氹u天下行旅行社交納了旅游費用后,參加該旅行社組織的西安世園會、云臺山、黃河小浪底的純旅游活動,其不是在工作場所因教學活動發(fā)生的事故,不符合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。自己作出的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》認定事實清楚、證據(jù)充分、適用法律正確、程序合法,請求予以維持。

 

第三人范家寨中學答辯意見與被告一致。

 

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:杜娟之夫趙永平,生前系第三人范家寨中學教師。2011年4月12日,第三人范家寨中學與寶雞市天下行旅行社簽訂《寶雞市國內(nèi)旅游組團合同》,約定由該學校組織教師及家屬參加旅行社組團給予全程服務(wù)的西安世園會、云臺山、黃河小浪底三日游,教師的費用自己交340元,學校補貼600元,家屬費用全額自己承擔。

 

2011年5月6日凌晨4時許,趙永平與其他教師及家屬共46人乘坐由旅行社安排的陜C24518號客車,在西寶高速行駛中,因車輛撞上隔離墩失控側(cè)翻于路基下,造成趙永平等7人死亡、37人受傷。經(jīng)交警部門勘察現(xiàn)場,認定司機高X負全部責任,趙永平等傷亡者無責任。

 

2011年底,原告杜娟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,并提交了相關(guān)材料。2012年3月6日,被告作出寶人社工亡認決字(2012)10號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》,認為趙永平不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、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決定不予認定工傷、不視同工傷。原告不服,提起行政訴訟。

 

【裁判結(jié)果】

 

寶雞金臺區(qū)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(2012)金行初字第00012號行政判決書,判決維持被告市人社局2012年3月6日作出的寶人社工亡認決字(2012)10號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》。宣判后,原告提出上訴。寶雞中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(2013)寶行終字第00008號行政判決書,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 

【裁判理由】

 

法院生效裁判認為:本案各方當事人對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五)項“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”的法律理解存在分歧。

 

關(guān)于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五)項的規(guī)定應(yīng)作如下理解:從法律釋義的角度講,該條規(guī)定中的“因工外出”是指職工不在本單位的工作范圍內(nèi),由于工作需要被領(lǐng)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工作,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,自己到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(guān)的工作?!坝捎诠ぷ髟蚴艿絺Α笔侵赣捎诠ぷ髟蛑苯踊蜷g接造成的傷害,包含事故傷害、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。

 

就本案而言,按市場價格此次外出的全部費用為940元,范家寨中學僅為參加外出活動的教師支付600元的補貼,教師自行承擔340元的差額部分。如果是與工作有關(guān)的外出則全部費用都應(yīng)當由學校承擔。不能認為600元的補貼性質(zhì)決定此次外出活動的性質(zhì)是與工作有關(guān)的“工作原因”。

 

世界園藝博覽會是由國際園藝花卉行業(yè)組織一一國際園藝者協(xié)會(AIPH)批準舉辦的國際性園藝展會。世界園藝博覽會并非通常意義上的“會議”,不能因其名稱認為所有參觀世界園藝博覽會的人員就是參加會議。在本案中將“西安世園會”定義為旅游景點更符合通常的解釋。

 

因此,此次外出活動的全部內(nèi)容均為旅游景點。由于此次外出的目的明顯是參加旅游活動、與教學工作無關(guān),不符合可以“認定為工傷”或“視同工傷”的法定條件,故杜娟全部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,其請求依法不予支持。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寶人社工亡認決字(2012)10號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》認定事實清楚、適用法律正確、程序合法,依法應(yīng)予以維持。

 

【案例注解】

 

本案是一起因不服工傷認定而引發(fā)的行政訴訟案件。焦點是法律適用問題,即對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五)項“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(fā)生事故下落不明的,應(yīng)當認定為工傷”中“因工外出”的理解存在兩種不同認識。

 

一種意見認為,從表面上看,受害人是外出旅游,既非“因工外出”也非“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”,但此次活動是由單位組織且在工作時間進行的,隨著我國生活水平提高、工作、生活模式日益多樣化,從立法本意理解,只要是用人單位從自身的利益出發(fā)給職工安排或組織的與工作或職工利益有關(guān)的各項任務(wù)、活動,都可以視為與工作有間接關(guān)系。本案中范家寨中學組織教師旅游應(yīng)當認為是給予教師更好從事本職工作的福利性活動,旅游是學校組織的,應(yīng)當認定此次旅游與教學工作有間接關(guān)系,故在該項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應(yīng)認定工傷。

 

另一種意見認為,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立法宗旨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獲得醫(yī)療救治和經(jīng)濟補償,突出“因工性”。雖然隨著生活水平提高、工作模式日益多樣化,的確出現(xiàn)了如拓展訓練等多種豐富企業(yè)文化、提高職工素質(zhì)的單位活動。但是否能夠認定屬于工作原因,應(yīng)當從活動的目的、性質(zhì)、費用等多方面因素審慎考量,對“與工作有間接關(guān)系”不能做任意的擴大理解。

 
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五)項規(guī)定,“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(yīng)當認定為工傷:(五)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(fā)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……”。適用本條規(guī)定認定工傷時,必須滿足“因工外出”和“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”兩個條件,這里“因工外出”是指職工不在本單位的工作范圍內(nèi),由于工作需要被領(lǐng)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工作,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,自己到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(guān)的工作?!坝捎诠ぷ髟蚴艿絺Α笔侵赣捎诠ぷ髟蛑苯踊蜷g接造成的傷害,包含事故傷害、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。

 

本案中,范家寨中學組織教師外出旅游不能認定為“因工外出”。

 

首先,是否參加旅游由教師自愿選擇,并非學校強制性地要求教師參加的學?;顒?,如果是因工作需要,不存在個人自愿選擇的問題,所以不是外出工作或因工外出。

 

其次,“西安世園會”是世界各國園林園藝精品的大聯(lián)展。范家寨中學的教師作為普通游覽者進行參觀、游玩,不能認為是外出參加會議。根據(jù)旅游合同中約定的教師外出地點為西安世園會、云臺山、黃河小浪底,全部是旅游地點、旅游項目,旅游的目顯然與教學工作無任何關(guān)聯(lián)性,不能認為是“工作需要”。

 

再次, 600元的補貼是學校對教師給予的福利,不能以單位補貼的性質(zhì)決定此次外出活動的性質(zhì)是與工作有關(guān)的“工作原因”。所以,本案不符合“因工外出”的情形,不適用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(guī)定,不能認定為工傷。

 

我們認為第二種理解更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立法精神和本意,依此理解作出的一二審裁判是正確的。